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,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,提高資金使用效益,促進我省體育產業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省政府《關于貫徹國發〔2014〕46號文件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(魯政發〔2015〕19號)等法律法規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(以下簡稱體產資金) 是指為實現省委、省政府確定的體育產業發展目標任務,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,用于支持全省體育產業發展的資金。
第三條體產資金使用與管理,要堅持導向明確、重點突出、擇優扶持、嚴格監管的原則,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、金融機構、社會資本等支持體育產業發展。
第四條體產資金由省財政廳、省體育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。
省財政廳負責制定體產資金管理制度,研究有關扶持政策,配合省體育局制定年度資金項目申報通知,負責體產資金預算的編制、執行,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等。
省體育局主要負責配合省財政廳制定體產資金管理制度,負責制定年度資金項目申報通知,組織項目申報、審核,提出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,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。
第二章 扶持對象、范圍和方式
第五條體產資金支持對象是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(不含青島市)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登記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從事體育產業經營活動的企業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一)企業在工商注冊一年以上,有固定辦公場所和業務團隊,且經營業務在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范圍內。
(二)企業產權關系清晰,管理制度健全,會計核算規范。
(三)企業資產狀況良好、經營狀況正常。
第六條體產資金重點支持體育本體(核心)產業,擴大市場主體規模,有效促進體育健身休閑消費,示范引領作用強的項目。主要包括:
(一)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項目;
(二)體育健身休閑活動項目;
(三)體育培訓服務項目;
(四)體育科技創新項目;
(五)市場化運營的體育產業園區、體育綜合體、體育小鎮、體育主題公園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;
(六)體育+、+體育融合發展項目;
(七)省委、省政府決定的重點項目。
第七條體產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扶持。
(一)獎勵性補助。對已有資金實質性投入并完成或將要完成的項目給予獎勵性補助。
(二)融資貼息。對通過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實施的項目給予發生的利息支出貼補。
(三)項目補助。對省委、省政府決定的體育產業重點項目和政策性扶持項目給予補助。
(四)政府購買服務。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、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體育服務項目,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扶持。
第八條資金支持標準,根據項目性質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具體確定:
(一)對獎勵性補助項目,獎補資金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已完成投資總額的50%,對社會效益顯著、引導示范作用強的項目,補助比例可再適當提高。
(二)對融資貼息項目,根據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和項目貸款額度,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貼息補助。
(三)對省委、省政府確定扶持的體育產業項目和政策性扶持項目,視情況確定補助額度。
(四)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,依據審核后的政府購買服務規模給予補助。
第九條體產資金原則上不重復扶持同一企業同一個項目。對具有重大、廣泛、持續影響力,并顯著促進社會、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,可給予連續扶持,一般不超過三年。
第十條體產資金采取“項目法”分配管理,按程序擇優確定支持項目。
第十一條體產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的建設、運營和人才培訓等關鍵環節,不得用于辦公、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和人員福利、獎金等支出。
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
第十二條申報體產資金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項目符合國家、全省體育產業政策和體育產業發展規劃,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。
(二)項目已實施或已具備內外部實施條件,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等資金已經落實。
(三)項目績效目標明確,建成后具有較強的自我發展能力,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。
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,體產資金不予支持:
(一)存在法律糾紛和知識產權爭議的。
(二)申請單位被列入山東省財政體產資金信用負面清單尚在懲戒期的。
(三)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,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,或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尚未期滿的。
(四)績效目標不明確、不具備可操作性,或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。
(五)同一企業同一項目,當年度已經獲得或已申請其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。
第十四條體產資金申報程序
(一)每年11月底前,由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下發下一年度《年度項目申報通知》,確定支持方向、支持重點、申報數量等內容。
(二)申請體產資金的企業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,向所在縣(市、區)、市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申請文件和有關項目申報表,提供法人執照、稅務登記證、經審計的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告復印件等相關資料。
(三)市、省財政直接管理縣體育、財政部門要對申報項目的申報資格、申報材料等進行合規性和質量性審查,篩選出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項目,匯總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,聯合行文上報省體育局、省財政廳。
(四)省級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報送省體育局、省財政廳審核。
第十五條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聘請第三方機構或相關專家,對項目的合規性和質量性進行評審論證,并提出評審意見。
第十六條各級體育部門要建立體育產業項目庫,加強項目日常儲備和動態管理。納入省級項目庫儲備的優質項目將作為優先扶持對象。
第四章 資金撥付及績效評價
第十七條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評審情況,研究確定支持的項目和支持金額。省財政廳據此下達經費預算指標,撥付項目資金。
第十八條資金項目一經下達,應盡快組織實施,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支出進度。
第十九條體產資金嚴格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。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績效評價制度,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項目資金時,要確定項目完成后要達到的績效目標。
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是實施資金績效目標的管理責任主體。體產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后,省體育局應當按規定組織實施績效評價,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省財政廳。
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申報確定以后年度資金項目的重要依據。
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
第二十二條省財政廳、省體育局要按照財政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“誰主管、誰負責、誰公開”的原則,建立體產資金管理信息公開機制,接受社會監督。
第二十三條省體育局和省財政廳按管理職責負責公開資金管理辦法、項目申報通知、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等信息。
第二十四條省、市、縣(市、區)體育、財政部門要對體產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,項目申報單位要對其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
第二十五條體產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政、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。各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和資金管理臺賬,確保項目順利實施,自覺接受財政、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。各級體育、財政部門要對資金項目實施、資金使用效果等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,并不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,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。對弄虛作假、冒領騙取資金等失信、失范行為要按照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規定,及時進行記錄并懲戒。
第二十六條體產資金實行專賬核算,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使用范圍。對體產資金申報、使用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,按照《預算法》、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27號)等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、負責體產資金分配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項目申報、審批和分配過程中,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、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(或項目)分配資金、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標準分配資金等,以及存在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,按照《預算法》、《公務員法》、《行政監察法》、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、省體育局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九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,結合本地實際,制定具體實施細則
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6月29日。原《山東省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》(魯財綜〔2013〕58號)同時廢止。